陕西省羽毛球协会
发布时间: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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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羽毛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陕西省羽毛球协会, 英文译名:Shaanxi Province Badminton Association, 缩写:SPB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全陕西省羽毛球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陕西省羽毛球运动组织。是陕西省体育总会和中国羽毛球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陕西省羽毛球运动,推动羽毛球运动的普及和运动水平的提高,组织和团结全陕西省羽毛球运动爱好者,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体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朱雀管委会写字楼c座4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团结组织全省羽毛球爱好者、从业者,做好普及推广,助力全省羽毛球运动技术水平提高。
(二)做好本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加强与全省各级各类羽毛球社会组织、俱乐部的联系交流与指导,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进全省羽毛球爱好者、从业者的团结和友谊。
(三)开展全省群众性羽毛球运动的管理,研究制定群众性羽毛球运动发展规划,经体育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四)研究制定全省群众性羽毛球运动赛事活动的赛事计划、赛事规程、成绩审定等有关竞赛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开展全省群众性羽毛球竞赛队伍的组建、集训等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群众性羽毛球比赛和后备人才培养,为竞技体育输送优秀后备力量。
(六)组织实施全省群众性羽毛球运动教练员。制定管理裁判员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
(七)积极开展省、市、区及国际交往、技术交流,注重羽毛球项目文化的挖掘和弘扬,扩大对外宣传与合作。
(八)负责和组织有关羽毛球运动的科研和出版有关的专业书刊,监督羽毛球运动场地及器材的质量和安全。
(九)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提供服务,扩大市场开发渠道,为羽毛球运动的发展积累资金。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主要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依法建立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 热心羽毛球运动,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公室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有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委员;
(三)聘请本会顾问及名誉主席;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委员的增补和调整;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委员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体育局审查,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得超过一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委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委员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选举、罢免;监督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有权向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协会委员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体育局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任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需要终止时,应由常务委员会提出,交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后,并报省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体育局和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常务委员会讨论,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